GDPR和在线安全法的灾难核心在于国际法中的一个观点,即在一个国家提供在线服务的仅仅存在就足以在法律上将该服务的信息拉入该国。根据我的理解,美国是开始这种域外管辖的。这个问题从来不仅仅是关于内容,这两项法律都是对全球收入的伪装税收,创造了一个域外征税的来源。 核心问题是“在一个国家的可访问性 = 受该国法律的约束”——尽管我担心不久之后他们甚至不会再费心于这个最低标准。 这激励了对用户的预防性封锁,尤其是来自法律模糊或激进的高风险司法管辖区的用户。最终结果是:开放互联网因自我审查和默认的地理限制而被割裂。 如果政府希望监管其公民对互联网的访问,让他们建立防火墙。这很糟糕,但至少是明显的,远比目前的情况要好,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运营网站的人都必须默认封锁任何未进行昂贵法律分析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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