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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R 和網路安全法的災難核心在於國際法中的一個觀念,即在某個國家提供線上服務的僅僅存在,就足以在法律上將該服務的資訊拉入該國。據我所知,美國是開始這種域外管轄的國家。這不僅僅是關於內容,這兩項法律都是對全球收入的隱性稅收,創造了一種域外課稅的來源。
核心問題是「在某個國家的可及性 = 受該國法律約束」——雖然我擔心不久之後他們甚至不會再關心這個最低標準。
這促使了對用戶的預防性封鎖,特別是來自法律模糊或激進的高風險司法管轄區的用戶。最終結果是:開放的互聯網因自我審查和地理限制而被巴爾幹化。
如果政府希望規範其公民對互聯網的訪問,讓他們建立防火牆。這雖然不好,但至少是明顯的,並且比目前的情況要好得多,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任何運行網站的人都必須*默認*封鎖任何未進行昂貴法律分析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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