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銀行秘密擁有超高風險貸款基金的部分所有權,這增加了類似2008年危機的風險,與私人信貸有關 “…首先,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機構發布有關其股權投資的詳細財務披露,並提供分解的、具體的信息以及有關已知風險和不確定性的敘述性披露。 陽光是良好的消毒劑,而這一點目前是缺乏的。 其次,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機構解除——最終,他們應該禁止——對銀行贊助的投資基金的未資助承諾,因為這是危險和不穩健的做法。 最後,國會應重新考慮銀行機構對私人信貸和房地產投資基金的所有權投資的權限。 沃克爾法則將對這些基金的投資排除在其禁令之外。但如果我們吸取2007-09年的教訓,這可能不應該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