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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學習最近歷史上最糟糕的最高法院裁決之一的好日子:
田納西州訴加納案(1985年)
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時間使用的是“逃跑的重罪犯”這一英國普通法標準:如果你在沒有不合理延遲的情況下追捕小偷,那麼你可以使用致命武力。
在1985年,最高法院創造了一個新的標準。它表示,根據第四修正案,射擊逃跑的重罪犯是一種“無理扣押”。
這並不是創始人所指的。這在那一刻之前的任何時候都不被視為“無理”。這不是一種原始主義的解釋。這是六個人憑空創造了一個新的標準。
所以現在在美國的任何地方,射擊一個正在逃跑的重罪犯都是非法的。即使你的州也說這是合法的,那也沒關係。
更糟糕的是,這幾乎是不可能改變的。要改變它,需要憲法修正案或最高法院推翻自己最近的判例,這兩件事都是極不可能發生的事件。
所以現在像奧雷斯特·舒爾這樣的好人入獄,而罪犯可以毫無畏懼地偷竊。
總結 - 在1985年,四位民主黨人和兩位嬰兒潮共和黨人使得用致命武力保護你的財產變得非法,推翻了數百年的美國和英國法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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